基本案情
吴某与钱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以吴某返还借款依据不足为由,判决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吴某收到判决书后心生不满,于2018年4月22日深夜,通过打电话、发短信的方式,用粗俗污秽的言语辱骂、威胁承办法官。次日,法院工作人员对吴某进行法律释明和教育,但吴某态度恶劣,拒不悔改,并称一审法院无权对其进行教育和处罚。
处理结果
如皋法院认为,吴某的行为不仅侵害了法官的合法权益,也是对司法权威和司法尊严的公然挑衅,严重妨碍民事诉讼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如皋法院对吴某作出司法拘留七日,罚款3万元的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如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通过上诉等合法途径,理性表达自己的诉求。本案中,吴某系因证据不足被依法驳回诉讼请求,却迁怒于承办法官,采用深夜电话、发短信的方式辱骂、威胁法官,经说服教育后仍态度顽劣,既不理智,也是一种公然藐视和挑战司法权威和司法尊严的行为。法官依法履行职务不受任何人威胁,这是对法官正当履职的最基本保障。侮辱、谩骂、诽谤法官,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河南植尚律师事务所专业处理民事、商事、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财产继承、合同纠纷、民间借贷、账务纠纷、公司事务、劳务纠纷、工伤赔偿、知识产权、行政以及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诉讼代理和法律顾问
热线电话
400-766-7288
0371-60998851
0371-60998852
假日值班电话
15938778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