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酒后乘坐杨某驾驶的出租车,双方因车费问题发生争执。赵某致电朋友徐某来“帮忙”追打杨某;情急下,杨某打了徐某面部一拳……经诊断,徐某下颌骨正中骨折,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徐某将杨某诉至法院并索赔9万余元。面对不法侵害,我们如何救济?是诉诸公权力救济自身合法权益?还是通过私权利及时阻却违法,以避免紧迫伤害?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总则编)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公民面对不法侵害却无法及时得到公权力的保护时,危险境地可以适当反击,阻却违法,抗击暴力,这就是我们常说的“正当防卫”。
由于正当防卫本身具有正当性,是一种合法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必须有侵害的事实。(2)不法侵害须正在进行且具有现实紧迫性。(3)须以合法防卫为目的。(4)防卫须对加害人本人实行。(5)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驳回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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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重大新规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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