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9日
汪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
在一路口左转时
遭遇张某驾驶二轮摩托车闯红灯直行
汪某紧急刹车
致车上运载的青石栏板损毁
经双方私下协商
张某愿意先赔偿汪某损失5万元
当场写下欠条并签名
后张某以各种理由拒绝赔偿
汪某无奈将其诉至河南省延津县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
本案系紧急避险损害责任纠纷案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
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
根据双方庭审陈述
和提交证据查明的事实
可以认定张某系引起险情发生的人
汪某系紧急避险人
且紧急避险明显未超过必要限度
故汪某就该事件遭受的损失
张某应当依法予以赔付
至于赔付的金额
张某已认可欠条系本人书写并签名
尽管庭审时辩称系受胁迫书写
但并未提交相关证据 且事故发生时其并未报警 反而是汪某拨打了报警电话 故对张某辩称其受胁迫的理由 法院不予采信 应当认定该欠条 系张某的真实意思表示 其应按欠条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 依据《民法典》等相关规定 判决张某赔付汪某损失5万元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
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
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
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
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
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
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
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
造成损害的
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
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
不适用于
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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