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1日
王某在许某经营的网上店铺
购买某品牌手机2部
许某承诺“手机系官方正品
为该品牌系列内存512GB版本
只激活了官网联保时间
从未使用过”
王某支付货款13650元后
12月25日收到许某寄送的手机 使用过程中 王某发现新手机偶有闪退现象 经专业机构检测 和品牌官方序列号查询得知 2部手机原本为内存64GB版本 现内存均为512GB 充电次数也均超过200次 电池寿命均为96% 王某与许某多次沟通退赔问题无果 遂诉至郑州市金水区法院 要求许某退还货款13650元 并支付三倍赔偿40950元 法院认为: 法院审理认为 该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案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 “一方以欺诈手段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 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 重大误解的当事人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 没有行使撤销权的 撤销权消灭 本案中 王某在许某经营的网店 购买2部手机并支付相应价款 双方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 购买涉案手机前 许某明确承诺涉案手机 系512GB版本、保证正品 且激活的只是官网联保时间 手机未使用 但其提供的手机存在多次充电 电池寿命缩短、内存不符等问题 存在欺诈行为 王某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合同 现王某要求退还货款 属于撤销合同的意思表示 且在合同成立后一年内提出 法院应予以支持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 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 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 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 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 由此所受到的损失”之规定 许某应返还王某货款 同时王某也应返还涉案商品 如不能返还应折价补偿 另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 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 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增加赔偿的金额为 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 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王某诉请许某赔偿三倍损失40950元 于法有据 法院予以支持 依据《民法典》等相关规定 判决王某返还许某手机 许某退还王某货款13650元 并赔偿三倍损失40950元 双方服判息诉 诚信经营须坚持
诚实信用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三倍赔偿”的规定
既是对经营者欺诈行为的严厉惩罚
也是对消费者权益的特别保护
在经营活动中
商家应坚持诚信经营、依法办事
以优质的商品和服务
赢得消费者的信赖
切莫投机取巧坑蒙诈骗
以免偷鸡不成蚀把米
同时提醒遭遇民事欺诈的受害人
民事行为撤销权是有法定期限的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文章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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