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一度上市公司“并购”被合同诈骗案件,罪名能否成立,引来较大争议。该案件的判决,无疑从刑法规制上作了解答。
2020年2月,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东力”)披露关于宁波东力被合同诈骗案,已收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宁波东力并购的标的公司——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年富供应链”)管理团队在并购过程中的造假行径触目惊心,主要行为有三:一是,通过财务造假骗得宁波动力以21.6亿元的虚高价格收购目标公司;二是,骗得宁波动力对目标公司增资2亿元;三是,骗得宁波动力为目标公司提供银行授信担保额度13.57亿元。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因犯合同诈骗罪判处“年富供应链”实际控制人李某国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总裁杨某武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300万元;财务总监刘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300万元;另外“年富供应链”及其原股东富裕仓储(深圳)有限公司分别被处以罚金3000万元。
一审判决后,案件被告人以并购“对赌协议”、属于“民事纠纷”、无非法占有目的等无罪辩解提出上诉。2020年4月2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刑事裁定,维持宁波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
在疫情防控期间,国家总体上提倡“复工复产”时期,浙江省高院此时的二审裁决“维持原判”无疑是耐人寻味的。该判决对于净化资本市场、“并购”领域不允许掺和杂质是密切关联的,也作为国内首宗因并购引发合同诈骗罪案件之终审判决。该判决为资本市场“并购”被合同诈骗案件审判提供了判例和援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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