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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劳动关系,为啥也能认定工伤?

2021年9月

某工程公司作为发包方

与某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将工程项目进行劳务分包

后张某承包部分木工工作

2021年9月2日

张某雇佣王某从事木工工作

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2021年10月11日8时许

王某在施工中不慎坠落受伤

图片

2022年3月16日

王某向当地仲裁委申请确认

其与工程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被驳回

2022年6月15日

王某又向当地人社部门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022年8月24日

当地人社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并向工程公司和王某送达

后工程公司认为其与王某

从未建立劳动关系

也没有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不服当地人社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

遂将当地人社部门和王某

一并诉至法院

请求撤销人社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

2

法院审理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规定

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

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

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

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

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图片

一般情况下

受害职工与工伤责任主体之间

存在劳动关系是认定工伤的

必备前提条件之一

但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时

并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

具体到本案中

工程公司将工程分包给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

自然人张某进行施工

而王某系张某聘用的职工

且王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

因工作原因而受到事故伤害

故在此前提下

当地人社部门受理王某的工伤认定申请

依程序并调查核实后

认定王某为工伤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工程公司要求撤销该认定书的理由

缺少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驳回工程公司的诉请


(文章来源于网络)


责任编辑:(邵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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