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近30的小张暂无恋爱打算
她的妈妈却心急如焚
到处张罗着给女儿介绍对象
而女儿对相亲却有着强烈抵触情绪
一日,张妈妈在公园“相亲角”
遇到了某婚介服务机构
婚介机构对张妈妈进行了详细介绍
并称自己有办法能说服小张
于是,在未征得女儿同意的情况下
张妈妈以代理人的身份为小张签订了
为期半年的婚姻介绍服务合同
约定由婚介机构为小张提供婚姻介绍服务
并当场支付了服务费2万元
果不其然
小张得知后提出强烈反对
坚决不接受相亲
并要求妈妈要回2万元服务费
当张妈妈向婚介机构提出
全额退还2万元服务费时
婚介机构却表示
需扣除30%的服务费作为违约金
母女俩将婚介机构诉至法院
要求全额退还服务费
法院判决
经审理,人民法院认为 张妈妈在明知 女儿不接受婚介服务的情况下 仍以代理人的身份 代其与婚介机构签订服务合同 且事后未得到女儿追认 属于典型的无权代理 而婚介机构在明知 张妈妈无权代理的情况下 仍劝说其签订婚介服务合同 存在明显过错, 实际上,其也并未提供过婚介服务 最终法院判决 该婚介服务合同对小张不产生效力 婚介机构全额退还服务费2万元 法官说法 一、关于婚介服务合同的效力问题 二、关于费用退还问题 家庭是社会的基础,婚恋是家庭的要素。千里姻缘一线牵,本是一桩美事,但当下婚介服务市场良莠不齐,一些“红娘”一味追求“成交业绩”,让寻求真爱变成套路。婚姻乃人生大事,家长为子女心切虽是情理之中,但仍需尊重子女本人的意愿。希望通过本案能够引导消费者树立健康、理性的婚恋观,也提示大家在签订婚介服务合同时“多看合同条款、少听口头承诺”,尤其要注意合同对服务形式、内容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的约定,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文章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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