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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倒邻居门口绊脚的石狮子,要负刑责?

近日,

江苏的姜先生

被邻居唐先生家门口

两座占用了楼道三分之一面积的

石狮子绊倒,

因唐先生不愿挪走,

于是姜先生把石狮子推倒,

造成石狮子和防盗门损坏,

损失鉴定合计8358元,

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标准。

唐先生称石狮子是花4万元购买,

要求姜先生赔偿3万元。

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检察机关启动了

轻微刑事案件预交赔偿金制度。

最终,

姜先生预交了1万元赔偿金,

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经过沟通,

唐先生同意家门口不再摆放石狮子。

 

占用楼道公共空间的,

邻居可以要求其清理吗?

 

楼道公共空间的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个别业主私自在楼梯通道堆放杂物,变公用为私用,是对其他业主共有权的侵害。同时,楼道作为火灾等意外发生时的紧急疏散通道,任何单位及个人都不得占用堵塞。


事件中,唐先生摆在家门口的石狮子明显侵占了楼道公共空间,侵害了其他业主共有权。姜先生可以向物业反映协商要求其清理。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随意损坏他人财物,

有何法律责任?

 

公民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姜先生随意损坏他人财物的行为已经违法。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姜先生故意损坏唐先生的财物,损失已经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标准,应予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五千元以上的;(2)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3)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本事件中,姜先生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刑事立案,但双方对赔偿金额分歧过大,无法达成一致。在姜先生有赔偿意愿的情况下,适用轻微刑事案件预交赔偿金制度保障了民事赔偿责任的落实,也依法对姜先生作出不起诉决定。

【网络来源于网络】


责任编辑:(蔡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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