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肖某铁与被害人郭某东均为北京兰波鹏程商贸有限公司渣土车司机。2013年3月14日4时许,被告人肖某铁驾驶大型汽车从北沙滩附近拉运渣土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清河小营住宅楼项目工地准备回填,到工地后其所驾驶车辆主传动轴断裂拖在地上,车无法继续行使。肖某铁先把车斗支起来,渣土就往下滑,此时被害人也开着渣土车过来,肖某铁就让郭某东帮其一块钻到车底下,准备用绳子绑住主传动轴,再把主传动轴绑到上面的部件上。
此时被告人肖某铁未将车熄火,取力器还在转动。肖某铁和郭某东在主传动轴上绑好绳子后就分别从车底两边钻出来,肖某铁从车左边钻出来,郭某东拽着绳子从车右边往外退。在往外退时,郭某东被卷入汽车起升结构取力器传动轴,该公司经理的儿子兰某在现场并随即报警。救护人员到场后郭某东已经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郭某东死亡原因为因重物挤压颈部致机械性窒息合并急性大出血死亡。被告人肖某铁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于当日被羁押,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铁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予惩处。鉴于肖某铁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具有自首情节,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第1款、第67条第1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肖某铁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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