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媒体从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现,山西省晋中市祁县人民政府被太原铁路运输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相关判决如下:
一、被告祁县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山西田森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转让款16502.26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6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祁县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山西田森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停窝工损失1515.3238万元。
三、被告祁县人民政府对被告祁县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上述支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山西田森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2132.1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857132.14元,由祁县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祁县人民政府共同负担1039994元,由山西田森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17138.14元。
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被深州市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案号:(2022)冀1182执恢477号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未按时全部履行对原告衡水市方禾家具家商贸有限公司安置补偿职责的行为违法;
二、被告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按评报【2017】第0043号评估报告评估的地块完成对原告衡水市方禾家具家商贸有限公司土地置换,并办理相关土地使用手续 ,补偿原告衡水市方禾家具家商贸有限公司土地差价583.01万元。
三、被告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评报【2017】0045号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定的原告2016年度商业停业部分损失60,07万元为标准补偿给原告衡水市方禾家具家商贸有限公司至安置地块落实完毕。
四、自2013年1月1日起被告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按每年每亩1500斤小麦的价格补偿给原告衡水市方禾家具家商贸有限公司至安置地块落实完毕 案件受理费56810元,应被告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负担。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案号:(2021)粤0104执33236号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强制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缴交土地出让金人民币1745330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巴彦岱镇人民政府被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案号:(2023)渝0120执恢409号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被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案号:(2023)陕04执恢56号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详见(2021)陕行赔终179号判决书正文
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人民政府被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案号:(2023)晋06执66号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晋06行初115号行政判决书、(2022)晋行终623号行政判决书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基建办公室被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案号:(2015)大东执字第02353号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137693元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勐拉人民政府被富顺县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案号:(2016)川0322执313号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工程款利息3742412.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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