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于2023年4月入职被告某工程公司,工作岗位为机械操作工,但该工程公司未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2月,张某将该工程公司起诉至辉县市人民法院,要求该工程公司支付从2023年4月至2024年2月期间每月工资按两倍计共10万余元。
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某工程公司辩称,自己并不是故意不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为有《入职报告》、《承诺书》、参保记录等相关证据,自己没有否认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这些证据也能够达到书面劳动合同所需的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效果,原告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并未损害原告张某的合法权益。
审理过程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为原告办理了入职手续,双方明确规定了劳动报酬、服务期限等内容,并为原告缴纳了社会保险,这一系列行为表明被告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无明显故意。
虽然《入职报告》、《承诺书》等没有明确标注为劳动合同,但其中包含的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达到了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效果。
在仲裁和诉讼过程中,对于未签订书面合同这一形式上存在的瑕疵,并未对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产生实质性影响。且被告为原告缴纳了社会保险,不存在恶意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行为。
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虽然在某些情况下,用工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规范的书面劳动合同,但能通过其他方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并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非必然要承担双倍工资的赔偿责任。
同时也提醒劳动者,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补偿,需要综合考量多方面的情况,不能单纯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一形式要件来判定。
从法律角度讲,用人单位要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规范自己的用工行为,减少劳动争议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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