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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帮熟人无偿接送孩子,孩子意外受伤,要担责么?

一、案情
 

张某某与杜某倩为熟人和朋友关系,且双方的孩子均在一个幼儿园上学,由于杜某倩和其丈夫牛某奇都在中学上班,无法按时接送孩子,因此张某某经常帮忙接送两家孩子上下学。在2020年6月19日,在张某某骑电动车接送两家孩子回家途中,在路经济南市济阳区经三路与纬一路路口时,杜某倩与牛某奇的女儿牛某某从电动车上摔落受伤,经医院诊断,牛某某左手环指和小指处皮肤挫伤,经住院六天,医保报销后医疗费为7757.04元。且在牛某某入院治疗期间,张某某去看望时留下了2000元。

事故发后,杜某倩认为张某某应当赔偿牛某某的医疗费以及护理费,因此将张某某诉至法庭请求对牛某某因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二、裁判

案件信息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2021)鲁01民终400号

案       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裁判年份:2021年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牛某某

法定代理人:牛某奇(系被上诉人之父)

法定代理人:杜某倩(系被上诉人之母)

争议焦点

1.本案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2.牛某某的的损失如何确定?

裁判理由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由于“帮工”是指无偿为他人提供劳务帮助,并且往往发生在亲朋好友,同事或有一定特殊社会关系的帮工人与被帮工人之间,具有临时性的特点。因此本案中的刘某某作为牛某奇、杜某倩的熟人,刘某某为牛某奇与杜某倩帮忙照顾女儿,并未对此约定报酬,三方构成上述所称的“义务帮工关系”。由于被帮工人接受义务的帮工并不是法律上的一种随意的行为,因此被帮工人在接受帮工时也要面临在帮工过程中因发生意外事故所承担的相应的赔偿责任的风险。因此牛某奇与杜某倩作为接受义务帮工的一方也应当预料到帮工过程中发生的意外,所以在张某某骑电动车载其孩子以及牛某奇与杜某的孩子牛某某两名未满十二岁的儿童时,牛某奇与杜某倩作为牛某某的监护人应当预料到在非机动车仅安装一个儿童固定安全座椅但搭载两名儿童的情况下可能发生的交通事故风险。但其仍将牛某某交予张某某的做法应当认定其作为牛某某的监护人对牛某某损伤的发生存在过错。更何况作为被帮工人,那么相应的责任也应当由其承担。而对于帮工人张某某,其将牛某某安放在儿童固定安全座椅上,应当认定其作为帮工人已经尽到了相应的义务,并且张某某对于所发生的交通弄事故并造成牛某某受伤的行为并非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并且张某某于牛某某受伤住院后主动前往医院探望并留下2000元以表歉意,张某某这种对邻里朋友之间的善意行为是值得肯定与赞扬的。因此对于牛某奇与张某倩要求张某某对本次事故发生承担相应责任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由于张某某作为帮工人尽到了相应的义务,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撤销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125民初4111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牛某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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