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我们是他们的加盟店,合同刚解除,他们就起诉我们的招牌侵权了,这有道理吗?”“有,加盟合同到期或提前解除,继续使用授权方的标识就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承担民事责任。”
这番对话,发生在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合议庭。事情缘于一批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北京某母婴连锁公司授权他人使用其品牌,合同到期或提前解除后,加盟商继续使用原来的店面招牌、广告语、店内标识等。某母婴品牌公司要求原加盟店更换门头,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未果,遂起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之后,承办法官引导双方当事人在庭前进行举证。法官得知,有的加盟商刚解约一个月,原告就通过公证方式保全证据。因加盟期间与公司之间矛盾重重,解约后又被公司起诉,导致几名原加盟商情绪激动,积怨颇深。
针对被告的这种心理,法官释法析理,解释商标权保护的相关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服务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就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与原告的合同到期或提前解除后,不及时去除原告的商标标识,就构成商标侵权。
经过法官的释法析理,被告虽然知道自己行为错误,但对原告主张10万元的赔偿款,备感压力。法官助理根据被告侵权时间、侵权地域、加盟商店铺面积以及结合今年疫情的特点以及双方前期加盟的情况,组织双方进行多轮的电话、视频调解,最后三起案件全部在庭前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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