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审结两起危险驾驶案,二名男子分别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的刑罚。
2020年5月23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行驶至瑞昌市码头镇安居路原味楼路段时,与行人冯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冯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告人朱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9.87mg/100ml。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同年5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雅迪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行驶至瑞昌市码头镇腾飞路上匡口路口时发生侧翻,造成车辆受损、何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何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何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63.19mg/100ml。
在这两起案件审理过程中,二被告人均提出其不知道自己驾驶的电动车系机动车,而根据公安机关调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上面记载,二被告人所驾驶的机动车系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根据2019年4月15日实施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二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经酒精检测结果,二被告人的酒精含量均超过80mg/100ml,因此二被告人的行为属于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综合其他量刑情节,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2019年4月15日电动自行车新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开始正式实施,其明确规定了电动车分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其中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均属于机动车。如果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轻便摩托车以及电动摩托车,行为也构成危险驾驶罪,将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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