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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下线408人 龙胜县“螺旋藻”传销案公开宣判

发展下线408人 龙胜县“螺旋藻”传销案公开宣判
 
庭审现场。
被告人远程受审。

  3月4日,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这起由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某平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该案通过远程视频传输技术进行开庭审理。被告人李某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滕某贤(另案处理)注册成立广西茵曼金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茵曼金公司)。2016年5月开始,该公司以销售螺旋藻系列产品为由,通过其分销管理系统网络平台发展会员,要求参加者以认购产品的方式获得消费会员作为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之后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

  2017年8月1日,被告人李某平经他人介绍缴费注册账号加入茵曼金公司成为消费会员,后李某平按照该公司的要求,在龙胜各族自治县辖区内积极推广茵曼金公司螺旋藻系列产品,通过召集人听课和口头宣传的方式宣传茵曼金公司的经营模式,并积极发展刘某某、侯某1、侯某2等人为其下线会员。至案发,李某平在茵曼金公司的级别为董事,其直接或间接发展有人数有408人,层级为9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平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被告人李某平并非茵曼金公司首要发起组织人员,下级大部分人员并非其直接发展和操控,在整个传销活动中其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李某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法院综合考量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量刑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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