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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时跟对象借的钱,结婚后用不用还?

 
本案的事实部分比较清晰,但在审理过程中,对于夫妻婚前的债权债务是否因婚姻关系的产生而归于消灭这一问题产生了不同看法,主要分为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不能在离婚后对双方在婚前的债权债务进行主张,夫妻双方婚前的财务往来,在双方登记结婚时与夫妻共同财产产生混同,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应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可以在离婚后对双方在婚前的债权债务进行主张,夫妻婚前的债权债务应独立于夫妻共同财产,属婚前个人财产,并不因婚姻关系的产生而消灭,张某的债权仍受法律保护。 
 
笔者认可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的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1条规定“民法典第1063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前被告向原告的借款,款项来自于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因两人从恋爱关系转变为婚姻关系而发生改变,张某对秦某享有的债权也是其婚前的个人债权。
2. 根据《民法典》第557条的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债的两端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只有债权人与债务人合为一体,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即所谓的混同。 
 
本案中张某、秦某是两个具有独立人格的平等主体,夫妻双方并不因为婚姻关系的建立而各自丧失独立的人格和民事主体地位。原被告双方的债权债务纠纷均在婚前产生,彼时双方的财务并未混同,两人并未通过意思表示一致将恋爱时的债务“一笔勾销”。双方的婚前财产、婚前债务也不因婚姻关系的建立而混同或归于同一人,因此该债权不应因此消灭,原告依然有权在离婚后主张该债权,其合法财产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作者:陈凤  来源: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江苏高院,仅供普法参考

本案的事实部分比较清晰,但在审理过程中,对于夫妻婚前的债权债务是否因婚姻关系的产生而归于消灭这一问题产生了不同看法,主要分为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不能在离婚后对双方在婚前的债权债务进行主张,夫妻双方婚前的财务往来,在双方登记结婚时与夫妻共同财产产生混同,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应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可以在离婚后对双方在婚前的债权债务进行主张,夫妻婚前的债权债务应独立于夫妻共同财产,属婚前个人财产,并不因婚姻关系的产生而消灭,张某的债权仍受法律保护。推荐阅读:职场人应掌握的手段(超实用
 
笔者认可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的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1条规定“民法典第1063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前被告向原告的借款,款项来自于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因两人从恋爱关系转变为婚姻关系而发生改变,张某对秦某享有的债权也是其婚前的个人债权。
2. 根据《民法典》第557条的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债的两端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只有债权人与债务人合为一体,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即所谓的混同。推荐阅读:职场人应掌握的手段(超实用
 
本案中张某、秦某是两个具有独立人格的平等主体,夫妻双方并不因为婚姻关系的建立而各自丧失独立的人格和民事主体地位。原被告双方的债权债务纠纷均在婚前产生,彼时双方的财务并未混同,两人并未通过意思表示一致将恋爱时的债务“一笔勾销”。双方的婚前财产、婚前债务也不因婚姻关系的建立而混同或归于同一人,因此该债权不应因此消灭,原告依然有权在离婚后主张该债权,其合法财产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作者:陈凤  来源: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江苏高院,仅供普法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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