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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秀波被女友陈昱霖敲诈案

2月18日,据媒体报道
吴秀波被女友陈昱霖敲诈案
于今年1月底宣判
被告人陈昱霖(真名 陈梦琳)
犯敲诈勒索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案件回顾
据媒体报道,吴秀波前女友叫陈昱霖(真名陈梦琳),2011年和吴秀波相识,后来发展为情人关系。二人分手后,陈昱霖以公开二人关系为由,向吴秀波索要300万元、800万元,吴秀波要求陈昱霖同意分手并且承诺不公开二人关系后,随支付上述款项。2018年陈昱霖再次向吴秀波索赔4000万元,二人达成分期付款协议,但陈昱霖变更约定支付期限,进一步公开二人负面消息相威胁,吴秀波报警。
 

法院判决
 
据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陈昱霖敲诈吴秀波一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并于2021年1月底宣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梦琳同吴某某在案发前的关系为法律所否定,且为道德所谴责,陈梦琳在双方关系破裂后,欲利用之前留存的对方隐私信息,威胁吴某某给付巨额款项,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客观上以披露个人隐私相威胁,迫使吴某某非自愿性地一次性给付巨额款项,属于采用胁迫手段,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指控陈梦琳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最后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定,被告人陈梦琳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即行缴纳)。
 

“分手费”与敲诈勒索罪
 
热恋时你侬我侬,海誓山盟;分手时硝烟四起,对薄公堂。现实中也出现过分手后因索要“分手费”“青春损失费”构成敲诈勒索的案例。那么,敲诈勒索罪是指什么?情侣分手时一方索要“分手费”,一定会构成刑事犯罪吗?

敲诈勒索罪是指什么?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从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入手,敲诈勒索的客体只能是财产所有权,因而其犯罪对象只包括公私财物,而不包括人。     

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如下: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2000元~5000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3,0000元至10,0000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以30,0000元至50,0000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根据《解释》第二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50%确定:
 
1.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2.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3.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4.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5.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6.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7.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解释》中第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80%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分手费”并非法律上的概念,是民间用于指男女双方同居、恋爱结束或者离婚分手时,一方给予另一方一定数额的财产或精神损失补偿。
 
 
索要“分手费”一定会构成刑事犯罪吗?并不是。
 
如果双方自由恋爱,均无配偶,约定因恋爱终止而给予的“分手费”一般有效。但如有欺诈、胁迫等情节或者使得一方陷入经济困境的,则有无效的风险;
 
如果双方同居、恋爱,但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一般认定“分手费”的约定有悖法律和公序良俗,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如一方系遭受“单身”欺诈,而有财产或者人身损害的,该分手费系赔偿损失的,则合法有效。
 
 
男女双方自愿给付“分手费”的,并不会涉嫌刑事犯罪。但是,如果男女双方并未达成一致,一方强行向另一方索取“分手费”,并采用威胁、要挟手段的,如果数额较大,则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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