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我国法律规定,使用暴力、胁迫或是其他手段,违背女性的意愿,使妇女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不知反抗,与其发生关系属于强奸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案件回放:
只有15岁的张某因为不上学了,被家里的亲戚介绍到另一个远房亲戚家做学徒。当天张某九点多到达亲戚的理发店,王某接待了张某,王某是张某远房亲戚的丈夫。
刚开始王某表现得十分亲切,并且主动要教张某学习修脚技术,张某也很高兴地答应了。之后张某被王某带到二楼的按摩室,王某说张某穿的牛仔裤太紧,不适合教学,叫张某去换了一件宽松的睡衣。
在教张某按摩技术的时候,王某有意无意地触碰张某的私密位置,最后导致张某产生性欲,两人发生关系。清醒后的张某才发现王某对自己做了什么,大声呼救,并且打电话给父母说这件事。张某的父母听到之后,立刻报了警,连夜赶到了当地。
律师在线:
从本案案情看,王某的行为显然不属于暴力行为或胁迫行为,需要回答的问题是王某的行为是否属于强奸罪中“以其他手段”实施奸淫的行为。
本案中要解决的问题即为王某以教张某做足疗的名义按摩、抚摸以及亲吻张某使张某基于生理原因产生性欲,王某趁机与张某发生性关系,是否属于违背妇女(张某)意志的行为。
张某仅仅15周岁,属未成年人,其性防卫意识较弱,在王某实施所谓的足疗行为后,张某基于自然的生理原因,产生性冲动,完全丧失性防卫能力,王某趁机与张某发生了性关系,王某先前实施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强奸罪中的“其他手段”,其违背了张某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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