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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不妨碍离婚自由

近日,民政部下发通知,根据民法典规定,明年1月1日起,将执行30天的离婚冷静期。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需提前30日申请。这再次引发了舆论对离婚冷静期的热议。

  笔者认为,30天的冷静期,并不妨碍离婚自由,也不妨碍分居。自由仍然存在,但却有了一定门槛,而30天的门槛,并不高。很多夫妻一时激愤之下,离了婚,往往会后悔,有这个缓冲器拦一下,未必是坏事。

  反对设立离婚冷静期的人认为,如今男女双方都有很强的社会生产能力,无需婚姻为自己遮风避雨,自然可以相忘于江湖。但对于更多的普通人而言,婚姻虽然平淡,却是一处相濡以沫、遮风避雨之所,一旦打破,终其一生,未必能有更好的选择。所以,离婚冷静期的确有用。

  实际上,对于铁了心要离婚的人,离婚冷静期并没有太大的妨碍。双方冷静、理性地协商,在财产、债务、后代抚养等问题上达成一致,到民政局申请,30天后就能拿到离婚证。这期间,正好办理各种善后事务。

  对于一方不愿意离婚的情况,离婚冷静期对他们而言,从来都是无用的,因为这类离婚需要法院判决。

  值得注意的是,反对离婚冷静期的一个很重要的理由就是涉及家暴的离婚,30天的冷静期会造成风险。笔者认为,这个认识是错误的。离婚冷静期的设立与家暴无关。没有冷静期,也不等于就有人身禁止令,有社会救助机构,有相关机关的积极响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法院应该在第一次起诉离婚时就判决离婚。

  当厘清了离婚冷静期与家暴的关系,就不难发现,离婚冷静期的存在,有其必要,有其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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