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袁某与夏某系合法夫妻,两人自主签订婚内协议对财产及债权债务进行约定。婚姻存续期间,袁某以个人名义向廖某借款二十余万元,夏某是否能以签署的婚内协议为由拒绝用夫妻共同财产归还廖某债务?
答:不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一方面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但另一方面,该法也明确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如债权人不知道有夫妻共同财产约定的,应该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在本案中,袁某与夏某虽自愿签署婚内协议对财产及债权债务进行约定,但债权人廖某并不知道袁某与夏某签订了该协议,故夏某的拒绝用夫妻共同财产归还债务的理由不能成立,所以夏某应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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