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因房屋装修引起纠纷的案件。
2020年4月,余某委托姜某装修自己的房屋,双方签订了房屋装修合同,约定:施工面积113平方,工期90天(2020年4月12日至2020年7月12日),工程价款103000元。签订合同后,余某陆续支付了姜某80000元。姜某未在约定工期内完工,姜某向余某出具了承诺书,承诺2020年7月31日完成瓷砖铺贴、批腻子、刷漆,其他工程于2020年8月15日前完工,如若未完成扣除尾款。虽出具了承诺书,但姜某仍未在承诺期限内完工,姜某找余某继续协商,双方又签订了《协议》,约定工程于2020年9月25日全部完工,否则余某可拒付尾款,但姜某仍然未在协议约定时间完工。
眼看着装修工期一拖再拖,余某忍无可忍,遂于2021年1月8日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经鉴定已施工部分工程造价为46621.26元,未完工部分工程造价为56378.8元。余某愤而诉至法院,起诉解除装修合同,姜某支付违约金及其多支付的装修款等。
一审经法院审理后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装修合同,姜某支付余某违约金20000元并退还余某多支付的装修款33378.8元。判决后,姜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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