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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猎区内无证捕获买卖野生蛇 二人均获刑六个月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狩猎罪,二被告人关某、赵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各处罚金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向被告人关某询问有没有黄鳝卖,被告人关某说没有,但有泥蛇,问被告人赵某要不要,被告人赵某说要。自2021年4月起,被告人关某无视当地政府颁布的《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规定,在未经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并取得猎捕证的情况下,携带三只地笼及网兜等捕猎工具,在宜春市的禁猎区水田及水塘内捕捉黄鳝和蛇。

  2021年5月16日,被告人关某将捕获的野生蛇以每斤10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赵某。共计销售重量为3斤7两,获利35元。被告人赵某将收购的蛇放在农贸市场待售过程中,由于装蛇口袋松绑,导致蛇跑出。被旁人打死一条。后被公安民警收缴19条蛇。经宜春市森林公安分局聘请宜春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的工作人员鉴定,16条蛇为中国水蛇,4条蛇为赤链华游蛇(含被打死的一条),均属国家三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2021年6月9日和6月15日,被告人赵某和关某分别到宜春市森林公安分局主动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关某在禁猎期内捕猎国家三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二十只,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赵某事先与被告人关某达成共谋,对被告人关某狩猎的野生蛇类进行贩卖,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二被告属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关某、赵某在犯罪以后能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关某、赵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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