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华某的母亲南某某在果洛州玛沁县雪山乡浪麻襄村放牧时发现一头小鹿,便带回居住地饲养。几个月后,因无力饲养,便让华某将小鹿带回家。华某遂将小鹿带至同仁市兰采乡某村饲养。 2017年初,华某以7000元价格将小鹿出售给南太某某和才某某(两人另案处理)。经鉴定,案涉小鹿为白唇鹿,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一级保护动物。2020年4月17日,涉案白唇鹿被青海野生动物救护繁育中心救护收执。
案发后,同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华某违反国家关于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非法出售珍贵、濒危一级野生动物白唇鹿1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华某以证人身份接受询问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视为自动投案,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以被告人华某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00元。 法官介绍,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要全面禁止对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收购、运输、出售等交易行为和活动,斩断野生动物非法交易利益链条。考虑到该案在牧区具有典型性和教育意义,同仁市法院将庭审现场“搬到”兰采乡农、牧民身边公开巡回审理了此案,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当地村委干部、群众等100余人旁听了庭审。本案的审理,为培育当地居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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