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时,全职太太李女士经法院判决获得1万元的家务劳动补偿。
梁先生、李女士于2017年通过相亲认识,经自由恋爱后于同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双方婚后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矛盾,李女士于2021年带着女儿回到母亲家居住,双方开始分居。梁先生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女儿归其抚养。在审理过程中,李女士表示同意离婚,请求法院判决女儿由其抚养,并提出因为其怀孕和照顾年幼的孩子,其婚后一直没有工作,要求梁先生向其支付家务补偿款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梁先生和李女士经自愿登记结婚并生育女儿,有一定的夫妻感情,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能相互包容、缺乏理性沟通,导致夫妻感情逐渐变淡。特别是发生争吵后,双方不能正确处理夫妻矛盾,导致双方分居至今,均同意离婚。经调解,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方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女儿归李女士抚养,梁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享有探视权。同时结合双方婚姻关系存续、分居的时间及梁先生的收入等情况,判决梁先生向李女士支付家务补偿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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