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小区业主群发布对物业公司人员的负面评论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近日,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判决发布负面评论信息的男子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0元。
林某是鹿城区某小区业主,陈某系由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的住宅小区物业自管小组聘任的物业负责人。2020年10月24日,林某在“业主和物业交流”微信群里发了一段内容,载明陈某“造成物业自管小组内部不团结”“此人在小区打人”“把公家办公用品拿回家”等内容。
对于林某发布的负面评论,陈某认为是就林某家热水器漏水是否属于物业责任,二人有过争执,其对物业服务不满导致。
2021年2月,陈某以林某在微信群里发布负面评论给其名誉造成侵害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林某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林某辩称自己发的都是事实,是对陈某的忠言相劝。
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某在300余人的微信群中对陈某担任物业自管小组负责人期间服务进行负面评论,对其名誉造成负面影响,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发布内容的真实性,侵害了陈某的名誉权,应停止侵害,删除不当言论并赔礼道歉。
结合林某侵权的具体方式以及造成的影响范围,法院酌定林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0元,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目前,该案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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