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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明确违约责任 对冲风险减少损失

事先明确违约责任 对冲风险减少损失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雪泓

2018年5月,北京某科技公司与四川某传媒公司签订了《云腾计划-网大版权授权合作协议》(以下简称《网大协议》),就某小说作品改编成网络大电影授权事宜进行约定。

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四川某传媒公司未按约完成剧本创作及电影的拍摄,双方就终止《网大协议》达成一致意见,并于2019年9月签订《云腾计划-网大版权授权合作协议之违约协议》(以下简称《违约协议》),约定《网大协议》终止,四川某传媒公司向北京某科技公司支付违约金20万元。《违约协议》生效后,四川某传媒公司一直拒绝支付违约金。无奈之下,北京某科技公司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网大协议》《违约协议》均合法有效。原告北京某科技公司要求被告四川某传媒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万元。

该案承办法官介绍,近年来,网络大电影呈现暴发式的发展态势,由此产生的纠纷也逐渐增多。本案即为小说作品改编成网络大电影过程中出现的履约纠纷。在合同交易中,当事人为充分保障自身利益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条款或单独签订违约协议,以便在交易对方出现违约行为时,可通过事先约定的或事后协商一致的较为完备的违约责任条款来对冲交易风险,减少或填平交易损失。

本案中,被告未依约完成网络大电影的剧本创作和拍摄工作,与原告就终止协议达成了一致意见,双方另行签订《违约协议》就合同解除及违约金数额、支付时间等作出约定,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无其他证据证明该违约金数额存在明显过高或过低之情形,法院不应再就违约金数额进行调整。(转自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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