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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独占赔偿 未获追认还本付息

无权代理独占赔偿 未获追认还本付息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王莹 通讯员陈立烽

2019年9月,王某与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2020年2月,因该公司员工驾驶叉车在作业过程中意外碰撞到王某,造成王某死亡。

事故发生后,王某的配偶廖某辉谎称已得到王某所有近亲属的授权及认可,与王某所在公司签订《赔偿协议书》,领取各类补助金共计110万元,及用于丧葬事宜的费用16662元。事后,廖某辉未按时交付授权书,王某的父母、廖某辉与王某的女儿廖某梅均明确向公司表示不予追认。

2020年10月,该公司诉至龙岩市连城县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该公司与廖某辉于2020年2月17日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无效,廖某辉立即归还110万余元补助金并支付利息。

连城法院审理后认为,廖某辉未得到案外人廖某梅以及王某父母的授权,且后者明确表示不予追认,因此廖某辉超越代理人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无效。同时,该《赔偿协议书》无效系因廖某辉无代理权造成,其依据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廖某辉对此存有过错,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据此,连城法院一审判令确认王某所在公司与廖某辉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无效,廖某辉应返还该公司110万元,并支付从2020年2月17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廖某辉不服,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龙岩中院主审法官释法说理,廖某辉最终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过错,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上诉。

法官庭后表示,根据民法典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转自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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