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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合同终止却拒退押金 法院判令退款

近日,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在同一天判决四起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案,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据悉,2017年11月,原告李某、陈某、温某、邓某四人分别与被告某物流公司签订《车辆挂靠协议》,约定原告将公司的货车挂靠在被告处经营汽车租赁,被告收取每台车押金2万元及管理费等。协议签订后双方按约履行义务,合同到期日为2020年12月31日。2020年10月,被告以四原告不服从公司管理为由向合作公司申请将四原告的信息纳入合作公司黑名单,终身不再使用。2020年11月开始,四原告未再以被告名义从事运输。另查明,由于疫情影响,被告分别减免了四原告2500元管理费,四原告均表示同意扣除该笔费用。现四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还押金未果,故起诉至瑞昌法院要求被告退还押金及承担押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车辆挂靠协议》合法有效。被告主动向合作公司申请将四原告纳入合作公司黑名单,终身不再使用,2020年11月1日以后,原告无法在合作公司从事运输业务,涉案车辆挂靠协议已无法实际履行。且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原告存在违约行为,故认定系被告主动要求原告退出运输业务。对原告要求退还押金的诉请应予以支持。因挂靠协议未约定逾期退还押金的资金占用费,故对利息损失不予支持。因四原告同意在押金中扣除疫情期间应收管理费2500元,故依法判决被告分别退还四个原告押金17500元。被告物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后撤回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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