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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配偶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是否有效

近日,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案件。

  姚某名下有一套房产。2004年10月,姚某之妻呙某以姚某的名义,与徐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徐某向呙某支付购房款4万元,呙某将案涉房屋产权证交付给徐某后,徐某多次催促呙某配合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未果。无奈之下,徐某将姚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买卖协议虽是呙某以姚某的名义所签订,但呙某在签订协议、受领房屋价款并将房产证交付给了徐某后,徐某及其家人也一直在该房屋居住,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姚某均未提出异议,徐某有理由认为呙某的行为系其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根据我国的传统家庭伦理观念,徐某有理由相信呙某有权处置该房屋。呙某的行为已构成表见代理。

  据此,邵东法院依法判定该房屋所有权归原告徐某。原被告均服判息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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