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法官,您好,我想主动履行赔偿款,款项如何交纳?”2021年3月17日上午,当事人王某打电话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调解快审团队法官电话咨询。
近日,枣庄中院依法审理了湖北某熟食企业公司诉王某商标侵权案。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某月某日,湖北某熟食企业公司依法获得了某商标使用权,且其该注册商标在有效使用期内。在2020年9月的一天,湖北某熟食企业公司的工作人员李某至王某经营的熟食店购买若干肉类卤制品时,发现王某熟食店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使用湖北某熟食企业公司注册商标标识,李某在王某熟食店内取证后,交给湖北某熟食企业公司。湖北某熟食企业公司遂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将王某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确实存在侵害商标权行为,酌情考虑疫情对经营活动等情形,判决王某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湖北某熟食企业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向湖北某熟食企业公司支付赔偿经济损失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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