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午刚购买车险,下午就发生车祸,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次日零时生效”为由拒绝赔偿。近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阳店法庭受理了这起机动车保险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73018.42元。
2021年1月1日下午3时左右,赵某驾驶三轮车在拐弯时与薛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又与同向行驶中的张某驾驶的大货车相撞。事故发生后,赵某被送往医院治疗,1月10日,因抢救无效死亡,共花费医疗费用36981.58元。灵宝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薛某承担该起事故次要责任,赵某承担主要责任,张某无责任。
2021年1月19日,经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调解,薛某一次性支付赵某各项费用92000元。薛某驾驶的车辆车主系刘某,刘某于2021年1月1日早上9点52分在网上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强制险及商业险。事故发生后,刘某多次要求该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赔付义务,保险公司以保险单未生效为由,不予赔偿。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薛某、刘某将保险公司起诉至灵宝市人民法院。
阳店人民法庭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张园园认真剖析案情,一方面联系原告了解诉求;另一方面,联系被告保险公司,从公司良好声誉形成的角度出发,协商具体理赔事项。原告认为,与保险公司订立交强险合同,并缴费成功,保险公司也出具了保险合同,那就应该即时生效;但被告认为原告投保交强险的保险期限为2021年1月2日0时0分至2022年1月2日0时0分,而事故发生于2021年1月1日下午3时许,保险单并未生效,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认为:被告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在于车主向被告公司投保交强险后,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是在保险人缴纳保险费后合同即时生效,还是依据保险单显示保险延迟至次日零时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因此,当事人之间的保险合同自原告提出保险要求,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时即成立,同时合同又未有延期生效的约定,故该保险合同成立的同时即发生法律效力。而“零时生效”条款是保险公司擅自确定保险期限并直接打在保单上,是保险公司的单方行为,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宗旨,还将导致出现一段保险“真空”期,不利于保护交强险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明显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立法宗旨向悖。
综上,“零时生效”条款对投保人刘某不产生约束力,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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