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徐伟伦 通讯员张丽婷
小果自留地的西侧有一家饲料加工厂,该加工厂排水口位于东侧院墙中部,正对着小果的自留地。后来,随着加工厂开始生产饲料,经常向小果自留地排水,尤其是雨季,加工厂院内的积水都通过该管道直接排到小果的自留地内,造成自留地被淹没,所种蔬菜大量减产,甚至绝收,给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此,小果将加工厂诉至法院,要求加工厂赔偿损失。
对此,加工厂辩称,加工司料的过程中不会产生废水,而且工厂生产规模较小,员工不多,基本没有生活废水。同时,加工厂内修有蓄水池,雨水一般都会收集到蓄水池内,不会流向小果的自留地。
房山法院审理后认为,饲料厂东院墙所设排水口位于小果自留地正上方,依据小果提供的视频,下雨时加工厂有大量雨水流入小果的自留地内,会对小果种植的农作物造成影响,从而造成相应减产。综合涉案土地的面积、农作物种类以及每年的种植情况,法院判决加工厂停止侵害并赔偿小果经济损失6000元。
法官提示,因排水不当致使他人财产受损的,应当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尤其是对于工厂或者其他生产生活过程中可能产生大量废水的企业,更应该合理设计自己的排水管道以及排水出口,在符合相关环境保护的要求下,亦应避免因排水不当侵害他人财产权利,否则,因己方排水不当致使他人财产受损,应予赔偿。(转自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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