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服务保障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典型案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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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03-18
最高检发布服务保障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典型案例(四)
案例四
河北省承德市赵利冬等4人污染环境案
2017年2月初,被告人赵利冬、石良喜、李宗义、王金梅等四人共谋处置电子废物牟利。其中,石良喜出资,赵利冬联系购买电子废物,王金梅、李宗义提供场所并负责焚烧处置。同年2月27日,赵利冬从天津市静海区两家废旧电线电缆拆解加工厂大量购买了铜粒加工后形成的池底泥,运输至河北省平泉市某矿业公司闲置的堆料场进行焚烧,计划焚烧完毕后将电子废物灰卖给金属冶炼厂。因焚烧过程中产生大量刺鼻烟雾,群众向当地环保部门进行了举报。经查,现场的电子废物及焚烧产生的电子废物灰总重量为196.22吨。电子废物为浸出毒性的危险废物。3月17日,河北省平泉市环保局拟对涉案人员作行政处罚。平泉市人民检察院通过“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发现该信息后,认为涉案电子废物极有可能为国家严禁私自处置的危险废物。平泉市人民检察院遂联系市环保局共赴现场再作核实。经现场核查确认,焚烧的物品为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于案件已经涉嫌犯罪,应移送公安机关办理,平泉市人民检察院于3月24日建议平泉市环保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案件线索移送后,公安机关未予立案。平泉市人民检察院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平泉市公安局回复称,不立案的理由是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涉案电子废物系危险废物,涉案人员主观明知焚烧的电子废物系危险废物的证据亦欠缺。平泉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遂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为确保依法准确办案,平泉市人民检察院就案件办理中存在的问题向承德市人民检察院作了汇报,请求加强办案指导。同年10月7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对全案证据作了进一步补充完善。2018年1月25日,平泉市人民检察院对赵利冬等四人以污染环境罪向平泉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4月24日,平泉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赵利冬、石良喜、李宗义、王金梅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各2万元。四名被告人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2018年7月19日,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为遏制环境污染日益严峻的趋势,近年来我国刑事立法及司法加大了对污染环境罪的惩治力度。但司法实践中,惩治污染环境犯罪仍面临发现难、立案处罚难等现实困境。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街接程序不畅,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取证困难。为此,检察机关要充分利用“两法衔接”信息平台,收集分析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对处理存在疑问的案例进行追踪核实。发现涉嫌犯罪的,要督促生态环境部门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由于行政执法的取证要求低于刑事侦查,其在证据的规范性、完整性等方面往往达不到刑事证据的标准,公安机关往往以污染环境行为达不到立案标准为由不予立案。对此,检察机关要加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的分析研究,在作出立案监督决定的同时,加强立案监督的说理性。要提升立案监督后引导侦查工作的监督质效,对公安机关当立不立、立而不侦的,检察机关要及时督促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监督过程中遇到问题和困难的,下级检察院要及时向上级检察院请示、报告以取得工作支持,上级检察院要及时研究解决问题,加强工作指导和协调,确保立案监督工作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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