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2017)冀0607民初468号判决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在进行了一定了解的基础上登记结婚,是对彼此成为夫妻关系的认可;婚后双方应珍惜家庭成员之间亲情,把夫妻感情融入到如何共同经营好家庭生活上,对彼此负责,对家庭负责,发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承担起孝敬父母,抚养教育孩子的义务;夫妻间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是人们生活中较为普遍的现象,关键是如何认识矛盾性质,在互谅互让基础上理智解决问题。对于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夫妻应互相勉励,共同想办法解决,而不要单纯凭个人情感得失做出不当宣泄行为,同时也要自觉抵制现实中不良现象影响,以免伤害夫妻感情。
本案原、被告共同生活多年,生育三个孩子,应当建立了牢固的夫妻感情,对双方发生的矛盾,应把婚姻问题和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区别开来,不能一概归于夫妻感情问题而采取离婚的方式。现原告再次要求离婚,未提供充足证据证实《婚姻法》规定的严重导致其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情况。
原、被告应珍惜多年夫妻之情,珍惜家庭成员之间亲情,多为日夜操劳的老人着想,多为需要家庭和睦温暖的天真孩子着想,多反思自己,克服自身缺点,冷静而妥善处理存在问题,以利于家庭和谐幸福,孩子健康成长,有利于社会稳定。所以对原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2.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2017)鲁1322民初901号判决认为,有人说:“什么是夫妻?相爱一辈子,争吵一辈子,忍耐一辈子,这就是夫妻。”毫无疑问,这些话是有道理的,夫妻相处务必要做到理解、信任、尊重、宽容。本案原、被告因为生活琐事产生了矛盾,并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但二人之间的矛盾不外乎是理解、信任出了问题,原、被告如能加强沟通、增进理解,应该还有和好的可能。而且,原、被告作为年近六旬的老人,双方登记结婚已有32年,子女也组建了自己的家庭,回首夫妻二人携手度过的风雨经历,二人应倍加珍惜子孙满堂的家庭环境和来之不易的夫妻缘分,互相扶持,互相照顾,共同度过晚年生活。虽然原告诉求离婚,但是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2017)冀0821民初1012号判决认为:原、被告虽均同意离婚,但对于子女的抚养却表现出严重的不负责任,互相推诿,视子女为累赘,此种行为有违社会公德,不应予以提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抚养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当事人必须履行,如果双方当事人均不愿抚养未成年子女,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
4.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7)吉0211民初143号判决认为:结发为夫妻,恩爱两不疑。夫妻之间理应互敬互爱,和睦相处。婚生子安博瑄刚满10周岁,正处身体和性格发育形成的关键期,父母理应多予以关心帮助。原、被告双方的离婚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势必对其成长和学习产生不利影响。10余年的相识、相守实属不易,双方感情基础良好,应珍惜多年来建立起来的感情和家庭,在今后的生活中,各自克服和改正自身存在的问题,互相体谅和关心对方,多做有利于夫妻和好的事,少说不利于家庭和睦的话。尤其是被告如能克服待人冷淡、不善沟通、脾气内向的问题,在生活上对原告多些关心和照顾、多些体贴和理解,原告如能念及与被告多年的夫妻情份,念及对双方老人的承诺,念及对子女的学习和生活的影响,共同努力克服当前婚姻家庭中出现的困难,还是具有重归于好的可能的。且被告安某某并不同意离婚,说明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达不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故万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5.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2014)永民初字第217号判决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婚后感情尚可。2013年以来,因被告看到原告手机上别人发给原告的微信暧昧图片,双方发生矛盾。对此,被告应加强对现代通讯的认识,收到图片与夫妻间存在感情问题不能划等号,有想法应好好与原告沟通,而不应长期因此闹矛盾,原告则应耐心解释,照顾到对方的情绪,同时也应引起注意,有则改之。本案双方产生矛盾,并非因重大原则问题,只要双方互相信任,多加沟通,双方和好是有可能的。据此,视其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驳回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6.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2015)九民初字第3739号判决认为,婚姻是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的以夫妻权利义务关系为纽带的结合,是彼此之间幸福的郑重承诺和终身托付,双方均应付出心血去认真经营并承担家庭责任。和谐融洽的夫妻关系显然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在家庭生活中,夫妻之间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本为生活常态。双方均应理性面对和正确解决,但离婚并非解决夫妻矛盾的最佳方法,双方应本着对自己和子女负责的态度去积极面对和妥善解决。在日常家庭生活中,因生活琐事过多地争执是非对错,并不利于增进夫妻感情,亦不利于家庭关系和睦,反而容易彼此之间产生隔阂和误会。相互包容、相互理解、给彼此以温暖和安全感,才是夫妻相处之道。应当指出,法庭并非诉讼技巧的竞技场,暂时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的事实,不代表其不存在。依靠法院判决维系的感情终究不能长久,需要收集证据维系的关系终究不会长远。
本院望被告刘某某能够充分重视原告赵某甲诉称的事由,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切实采取实际行动,努力加强与原告赵某甲的感情沟通,原告赵某甲亦应以实际行动积极回应被告刘某某希望能够维系家庭完整的良好愿望。综上所述,因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经达到完全破裂无法挽回的程度,故对于原告赵某甲要求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7.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2015)太少民初字第00387号判决认为,婚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原、被告双方婚前感情尚可,在婚姻生活中共同育有一子,且目前孩子尚小需要父母关爱,为此双方均应珍惜彼此间的夫妻感情,同时也应为孩子努力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俗话说家和万事兴,双方所述婆媳矛盾及夫妻矛盾,并非不可调和的原则性问题,对此双方均应理性正确对待,本着有利于家庭和谐的态度,积极化解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才是理性而有益于家庭的选择,而非一出现问题就通过离婚解决,况且双方已经经历过一次离婚,更应慎重对待自己的婚姻及家庭。希望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正确处理与长辈等家庭成员的关系,夫妻间也应经常沟通、互相信任、互谅互爱,共同创造属于自己的幸福美好生活。鉴于目前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不准予原告张某甲与被告金某离婚。
责任编辑:(李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