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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当事人是否可以针对裁判文书判决理由部分申请再审?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
(一)关于原判决“本院认为”部分的相关认定应否予以纠正的问题
本案中,陈平等人未被判决承担实体权利义务,陈平等人在本案及另案中的利益并未现实地受到损害。判决主文是人民法院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的结论,而判决的“本院认为”部分,则是人民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就判决理由所作的阐述,其本身并不构成判项内容。原则上,当事人不得针对裁判文书判决理由部分申请再审。原判决在判决理由部分作出“陈洽群与黄爱贞在旧社会亦已形成夫妻关系,陈明为两人之子”的表述,并非最终判项,仅系对事实的认定,并不必然导致原判决的裁判理由影响另案判决结果,或出现判决结果相互矛盾、抵触的情况。根据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陈平等当事人有足够相反证据的,仍可在另案中推翻上述事实,以避免该节事实对己方带来的不利益。原判决“本院认为”部分有关“对目前陈明要求分得系争财产中的三十九分之十五财产权益的诉讼请求,本院暂不予支持,维持一审判决”的表述,并非支持陈明关于其有权分配系争财产的主张,此段叙述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最终判项不存在相互矛盾的情况。
陈洽群在遗嘱中对财产作出的处理,未明确涉及本案各当事人可径行继承的遗产情况。原判决作出先按陈洽群遗嘱内容执行,本案当事人直接要求对相应款项予以分配,条件尚不成就的认定,正是对遗嘱法律效力的认可以及对陈洽群遗愿的尊重,并非否定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效力。在此前提下,原判决明确如协商无果或陈洽群遗嘱中所述的公司、基金会未能组织设立,当事人可以在原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另行提起诉讼,该表述系对当事人之间纠纷的司法救济途径之释明,并无不当。
如上所述,陈平等人关于原判决裁判理由错误认定陈明系陈洽群之子、超出陈明的诉讼请求且与判决结果相矛盾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二)关于解除财产保全的问题
案涉财产保全裁定系由一审法院作出。关于解除诉讼保全的申请,不属于本案再审审查范围,陈平等人可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
此外,陈平等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判决审判人员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其仅以原判决“本院认为”部分的表述有利于陈明一方为由申请再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三项规定的再审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李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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