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河南植尚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400-766-7288

河南植尚律师事务所

每一次开庭,都堪称经典

20年经验老律师创办 前30名免费咨询

全国咨询电话

400-766-7288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经典案例

返回上一页

《民法典》关于房屋租赁,最关心的10个租房问题

一、租期最长不得超过20年

 


根据民法典规定,任何物权租赁期限不能超过20年,超过部分自动失效。相对来说,住宅租赁超过20年的很少,但有些开发商将车位一次性40年租赁给业主这种方式就是违规的。要清楚这一点,不要交了40年费用,后面20年却自动失效。

 

二、出租人维修义务

 

房屋使用过程中,租客和房东对房屋及其设施设备的维修责任往往不明确,容易产生争执,比如 门窗坏、房屋漏水、电器故障等等,这些问题到底是谁来负责处理呢?

 

《民法典》规定租房时双方可以约定房屋的维修义务,如果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一般由 房东承担维修责任,但如果是因租客的过错导致房屋需要维修的,租客应当承担维修责任。因此,大家在租房时应妥善使用房屋及其设施设备,否则造成损害是要负责的。

 

三、不能单方面提高租金


以往在租赁旺季时,房东随意增减房租时有发生,那么遇上房东涨价,该怎么办?

 


根据新规,房东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涨价必须得到承租人的认可。即便合同到期,租客不肯搬走,房东也不得采用驱赶的方式,但租客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四、租客不能擅自改造、装修房屋


租客改造房屋需征得房东同意,未经房东同意擅自对房屋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是要承担相应责任的。

 

五、房屋所有权变更,不影响租赁协议持续

 

租房期间,往往会出现房东将房屋出卖的情形,房屋出卖后,租客怎么办?房东如果损害了租客的优先购买权,租客还可以请求房东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房东来说,如果有卖房计划,也尽量不要和租客签订时间跨度很长的合同了。

 

六、承租人可优先继续承租、购买房子

 

民法典对租房人、近亲属的优先购买权做了进一步的规定,近亲属优先于租房人。但需要注意的是,若租房人自房东通知的15日之内没有明确要购买,则视为放弃优先权。

 

七、不符合消防、建筑、装修标准,不得出租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此外,自建、违建等空间也不得用于出租。比如顶楼露台改造后变成房屋、房屋加盖、厂房、临时建筑、过道等,都不得对外出租,否则面临罚款。

 

另外,很多小产权房、老式商住楼、缺乏物业管理的小区,消防上往往是存在问题的,这样的房子禁止对外出租。

 

八、不得暴力驱赶承租人


在生活中,房东与租客经常发生多种多样的矛盾,并出现房东要求租客提前腾退房屋,或租客拒不腾退的情况。

 

住房租赁条例明确规定了租赁合同期内,双方都不得单方面解除租赁关系,同时房东不能用“赶”的方式让房客走,房客也不能赖着不走。否则双方视为违约,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九、经出租人同意,房屋可以转租给他人

 

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将房屋转租给他人,但是租客仍需向房东支付租金,并且如果因他人的原因造成房屋损失,租客需承担责任。如果未经房东同意就把房屋转租,房东可以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十、房屋危及人身安全,可解除合同

 

房屋危及人身安全,但租房期限未到怎么办呢?退租的话要不要承担责任呢?别担心,《民法典》规定了租客的任意解除权。

文章来源于网络


责任编辑:(张玉柱)
河南植尚律师事务所

河南植尚律师事务所——20年老律师带队 帮你解决法律难题

河南植尚律师事务所专业处理民事、商事、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财产继承、合同纠纷、民间借贷、账务纠纷、公司事务、劳务纠纷、工伤赔偿、知识产权、行政以及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诉讼代理和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
咨询热线 400-766-7288

返回顶部

在线客服
联系方式

热线电话

400-766-7288
0371-60998851
0371-60998852

假日值班电话

15938778109

二维码
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