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河南植尚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400-766-7288
20年经验老律师创办 前30名免费咨询
400-766-7288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法律常识
责任编辑:刘一博 阅读量: 624 发表时间:2024-06-27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内容来源于网络。
一方不签收调解书的案件是否生效
试用期解雇员工应该如何补偿?
河南植尚律师事务所专业处理民事、商事、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财产继承、合同纠纷、民间借贷、账务纠纷、公司事务、劳务纠纷、工伤赔偿、知识产权、行政以及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诉讼代理和法律顾问
公司破产怎么去要款
医院误诊是否有过错,能咋样判断
单位解除劳动五年还能起诉吗
医生的告知义务和患者的知情权
员工自行离岗后仍享有工资结算权吗
食品法处罚是什么?
失信名单有什么影响
法定刑调整后,追诉时效如何认定?
咨询热线:400-766-7288
联系电话:0371-60998852
值班手机:15938778109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商业中心C区2号楼1103号 在线咨询
热线电话
400-766-7288 0371-60998851 0371-60998852
假日值班电话
15938778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