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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一)

基本理论

一、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

      对货物运输合同,可按不同标准划分为不同类型: 

(1)按所运货物的不同可分为普通货物运输合同、危险货物运输合同与鲜活货物运输合同;  

(2)按运输过程中运输部门是否有协作关系可分为一般货物运输合同与联运货物运输合同; 

(3)按运输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与管道货物运输合同。

二、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较一般合同纠纷更为复杂,涉及到承运人是否正确履行合同、是否造成货物毁损、是否按时运到,收货人是否履行收货义务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实践中处理这一问题的基本原则是:

(1)如果采用单一运输工具,按运输工具不同来确定管辖法院。采用水运的由海事法院管辖,采用铁路运输的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2)如果采用联合运输,根据具体情况处理。与海事有关的,由海事法院管辖,与铁路运输有关的,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3)在联合运输中,对于同时存在水运和铁路运输的情况,法律并未作出具体规定,可以由当事人自主选择法院管辖。

三、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责任承担

(1)承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1、归责原则:以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毁损、灭失为要件,采取严格责任原则。2、举证责任:托运人对其与承运人存在运输合同关系,以及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毁损、灭失承担举证责任;承运人对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2)托运人的违约责任。1、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运人交付货物或者有关文件的,应承担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2、违反运输危险品的规定,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赔偿实际损失;3、未妥善包装货物致使他人财产、人身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收货人不明或因收货人拒绝受领货物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3)收货人的责任。1、未付清应由其支付的运费以及其他运输、保管费用的,应支付该费用并缴纳滞纳金;2、逾期提取货物的,应当支付保管费;受领货物的过程中导致运输工具、设备或者第三人的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应当赔偿承运人或第三人的损失。

四、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中赔偿额的确定

(1)约定标准。当事人在运输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赔偿数额或计算方法的,应按照当事人的约定确定赔偿数额;
(2)法律规定的补充标准。允许当事人通过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认;依照上述方式仍不能确定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参见:《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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