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在本市某厂工作,去年底我在厂里正准备下班时,工友小刘当晚加班要求我帮他完成加班任务,我答应留下与其一起完成工作。在操作机器时,由于他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导致我的左手被压伤。请问这种情况下,能按工伤进行处理吗?谁承担责任呢?
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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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因此认定工伤的核心是职工受伤必须和工作有关。你受伤虽然是工厂安排的工作,但那不是你本人的工作,而是你工友小刘的工作任务。你是为小刘帮忙的情况下受伤,受伤的原因是因小刘违章操作造成,是小刘过错造成,他应该承担你受伤的损失。据此,你受伤不能被认定为工伤,而应由你工友小刘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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