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朱慧颖)在日常的交易活动中,为保证或促进交易活动的顺利进行,交易的一方经常会要求另一方交付一定的定金或者订金。但一旦出现一方不想或者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那么其交付的定金、订金还能要回来吗?日前,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驻区社会治理服务中心审判团队的法官,就一起因返还定金而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调解。
2020年4月,毕某某与于某签订了买卖车协议,双方约定毕某某以52万元的价格向于某购买13台解放汽车,于某于十日内交付汽车给毕某某。毕某某在合同签订的当天,按照合同内容将10万元定金通过银行汇款给于某授权的账户。同时,合同内约定于某如有违约,将双倍返还定金。后于某因为一些理由未能按期交车,虽然提出想拿另一种车型给付毕某某,但双方协商几次后,并没达成一致意见,毕某某遂要求于某返还双倍定金20万元。然而,于某认为返还20万元定金太多,自己对法律合同又不是很懂,故不愿意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承诺,故毕某某将于某诉至法院。
驻区社会治理服务中心审判团队法官接收到原告的材料后,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为,毕某某支付的10万元定金是否应该双倍返还。所以,第二天,法官将双方当事人约至区社会治理服务中心,耐心细致地向双方当事人解释相关概念,“定金”是表明对合同有担保性质的资金,支付定金后,单方面后悔不履行合同,就不能要求退还定金,倘若是接受定金方不能履行合同,则要双倍返还定金。所以,于某应当返还毕某某20万元。
基于本案中于某的实际情况并不能如期履约,为了平衡双方各自的权益以及平息纠纷,法官继续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耐心地劝解和有针对性地梳理引导,最终,原本剑拔弩张的原、被告双方渐渐变得平心静气,当场握手言和,并最终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被告于某于2021年1月16日前一次性返还原告毕某某11万元。
仅用时一天,一起纠纷便得到了顺利的化解,当事人也了解了法律中“定金”的确切含义,起到了良好的普法效果。
在一些合同纠纷案件中,经常还会出现将“定金”和“订金”搞混淆的情况,“订金”在法律上被视为合同可以履行情况下而预先支付的合同款项,即如果合同执行顺利,那么订金就是合同付款金额中的一小部分,如果合同执行不了,不管是哪一方的责任,订金都可返还,但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定金和订金与我们的生活确实息息相关,在签订相关买卖合同的时候,您一定要看清楚了再签字,二者之间虽为一字之差,但足可“缪以千里”,一旦发生争议引起纠纷时,其处理结果也将会大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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