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法典》第1019条禁止以深度伪造方式侵害他人肖像权。AI换脸技术就是一种深度伪造方式。
2. 《民法典》第9条中的绿色原则是新确立的基本原则,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新发展理念。在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中都有绿色原则的身影。
3. 《民法典》第16条设立了胎儿利益特别保护制度,使用的表述是“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注意这个“等”字表明是不完全列举,更有利于保护胎儿利益,比如男方因车祸死亡,其未婚妻所怀胎儿娩出后如是活体,就可由监护人代为行使抚养费请求权。
4. 《民法典》第185条为英烈保护条款,但表述为“侵害英雄烈士等的……”,这个“等”字为扩大解释提供了依据。
5. 在定义人格权类型时,《民法典》第990条未采取穷尽列举的方式,而是说“等权利”,另外哪怕人格权编没有明确规定,只要侵害了人身自由或者人格尊严,被侵权人同样可以主张侵害自身的人格权益。
6. 房价高企,并非人人都通过买房来实现“住有所居”,《民法典》为保障人们享有长期稳定的居住需求,新增了居住权制度、完善了承租人相对的优先购买权、确立了承租人优先承租权。
7. 《民法典》对"旅客霸座""抢方向盘"等问题作出回应。
8. 《民法典》第1045条明确了"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的范围。
9. 《民法典》在胁迫婚之外增加了一种可撤销婚姻,即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10. 《民法典》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1. 《民法典》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而成年子女只能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12. 《民法典》新增离婚冷静期制度,30天的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再申请颁发离婚证。
13. 《民法典》第1079条新增一种准予判决离婚的情形:如果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14. 《民法典》在离婚财产分割方面,增加了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也就是说这个“无过错方”可以是男方。而且《民法典》在第1091条中规定何为过错时,增加兜底条款“有其他重大过错”。
15. 原《继承法》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也就是公证遗嘱具有最高的效力,只有公证遗嘱才能改变公证遗嘱,为了更好地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民法典》第1142条将公证遗嘱拉下神坛,规定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16. 《民法典》扩大了惩罚性赔偿的应用。对破坏生态环境的企业不但要进行处罚,而且还要实行惩罚性赔偿制度。
17. 《民法典》规定如果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期限为5年以上,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登记之后就不再是一个债权,而是具有物权效力的权利。
18. 不仅兄弟姐妹可以成为法定继承中的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也可以基于代位继承制度,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这降低了无主财产出现的概率。
19. 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也能通过行使“遗产酌给请求权”来分得财产,原《继承法》规定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人需要满足“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条件才可分得适当的遗产,《民法典》取消了这一限制条件,扩大了请求权人的范围,这也降低了无主财产出现的概率。
20. 《民法典》第245条在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事由中增加了"疫情防控”。
21. 《民法典》第19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不适用诉讼时效。也就是说不需要登记的动产物权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还要适用诉讼时效。
22.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3. 《民法典》第491条确立了新的合同成立方式。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通俗点说,就是网购时成功提交订单就成立合同了。
24. 《民法典》第512条确立了新的交付方式。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25. 原《合同法》规定了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待定,而《民法典》规定,在无权处分情况下订立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第三人能否取得所有权要看是否满足善意取得的条件,不能取得所有权则可以向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
26. 《民法典》第625条确定了出卖人的回收责任,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标的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以回收的,出卖人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标的物予以回收的义务。比如电动车的电池,不及时回收有可能污染环境。
27. 原《物权法》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民法典》第277条增加一个部门:居民委员会。
28. 关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注意区分参与表决的面积人数要求以及最终同意的面积人数要求。具体内容见《民法典》第278条。
注:《民法典》第278条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29. 《民法典》第938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员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也就是说未记载在书面物业服务合同中的内容,也可能是合同的一部分。
30. 《民法典》第965条是防止跳单行为的。如果甲乙双方利用了中介的信息或者服务,最终却绕过中介,私下签订合同,还是应当向中介支付报酬。
注:《民法典》第965条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31.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对比原《侵权责任法》,将“损害”限定为“同一损害”,并且增加了“扩大损害”的情形。
32. 《民法典》第1186条规定的公平责任(即双方没有过错时该如何分担损失),原《侵权责任法》的表述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相当于在事实层面去裁量补偿情况,而现在的表述变为“依照法律的规定”,相当于收回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去裁判。
33. 《民法典》第1178条规定了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品造成精神损害,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以前只是规定在司法解释中,现在上升到法律层面了。
34. 《民法典》第1193条规定,在承揽关系中,对于承揽人受害或者致害,定作人原则上不承担责任,只有在存在过错的情形下才承担责任。以前只是规定在司法解释中,现在上升到法律层面了。
35. 《民法典》吸收了《环境保护法》的精神,明确“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是两种行为,还增加了两种责任,一是“生态修复责任”,二是“生态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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