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抵押期间,抵押人是否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解析:《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规定: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原则上,在抵押期间,抵押物是不可以转让的。因为:抵押人将抵押物用来抵押,其处分权已经受到限制,不可以自由处分(转让)该抵押物。但存在以下两种例外情况:
第一,经抵押权人同意的,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但抵押人应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物权法》第191条第1款)。其与以前《担保法》的规定不同,《担保法》第49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这里规定的是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与物权法上规定的抵押权人同意是不同的。
第二,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虽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该转让行为有效。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且受让人未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应如何处理?依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第67条规定的精神,如果该抵押财产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如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受让人在取得抵押财产时是有偿、善意的(符合《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善意取得条件),可以依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抵押财产的所有权。由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
2抵押权是否可以转让?
解析:财产权利一般都是可以转让的。抵押权属于一种财产权,似乎是可以转让的。但抵押权是一种从权利,从属于债权(主权利),是不可以自由转让的,其转让受到一定的限制。为此,《物权法》第192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相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即抵押权不得单独转让。
由于抵押权的从属性,在(主)债权转让时,一般该抵押权一并转让(《物权法》第192条)。有原则,也就有例外,其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法定或约定。《合同法》也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包括抵押权),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合同法》第81条)。
问题是:债权、抵押权转让时,是否需要通知债务人呢?《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故,债权、抵押权转让时,应通知债务人。
3如何理解抵押权人的保全请求权?
解析:《物权法》第193条规定: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这是抵押权人保全请求权的规定。对之,我们可以作如下理解:
(1)适用的前提条件: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的价值减少,且存在过错。
(2)产生的后果:①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②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③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如果抵押人对抵押财产的减少无过错的,根据《担保法》第51条第2款的规定,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这叫做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4抵押权实现的方式包括哪些?
解析: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实现抵押权:⑴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⑵协议拍卖抵押财产;⑶协议变卖抵押财产;⑷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无法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变卖的,应参照市场价格。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可能会侵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此时,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法院撤销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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