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我们都知道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共同债务,夫妻任何一方均需为此承担偿还责任,除非可以证明是夫妻个人债务。那么,民法典中怎样辩解不承担夫妻共同债务呢?
一、民法典中怎样辩解不承担夫妻共同债务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是否可以约定财产归谁所有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是可以约定财产归谁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或者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只要不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仅需夫妻个人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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