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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是否办理不动产权证


进行工程建设时,需要使用建设用地,而建设用地是属于不动产,一般通过出让、划拨两种方式取得,出让取得建设用地的,要支付土地出让金,那么建设用地是不是能办理不动产权证?
 
一、建设用地是否办理不动产权证
 
建设用地可以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建设用地设立使用权登记时,就可以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除办理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和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应当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专用章。
 
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样式,由自然资源部统一规定。
 
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四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三)土地出让价款、土地租金、相关税费等缴纳凭证;
 
(四)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规定的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根据权利取得方式的不同,包括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以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批准文件。
 
申请在地上或者地下单独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按照本条规定办理。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办流程
 
1、建设单位在每个工作日持有关材料到规划局窗口申报。
 
2、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如发现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如发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应进行项目建设报件登记并注明收件内容及日期。
 
4、申报材料经窗口工作人员核收后,将申报材料转项目经办人。
 
5、项目经办人接到窗口转来的申报材料,经审核认为需补正相关文件,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转窗口,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后重新申报。
 
6、经审核申报材料合格后,项目经办人进行现场勘察,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由项目经办人完成会签工作并转设计科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窗口发给项目单位;经研究不符合规划要求的报件,由项目经办人填写“退件通知”经窗口回复建设单位。
 
7、如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过程中,发现该建设项目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8、如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需要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
 
9、申请人要求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内容的,应重新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程序换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除办理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和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所以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可以出具权属证书。
来源:华律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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