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的问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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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09-10
1、“与他人同居”是否构成法定离婚事由?
夫妻一方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的规定,与他人同居,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4、妻子未经丈夫同意中止妊娠,丈夫是否可以要求离婚?
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调解无效,该情形属于“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应当准予离婚。
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孳息和自然增值除外。
6、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出售共有房屋的,能否主张赔偿?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7、婚前,一方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款项,如何定性?
该出资属于父母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除外。
8、婚后,一方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款项,如何定性?
有约定按照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属于对双方的赠与。
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或者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夫妻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除该子女尚未成年外,对于已经上大学的子女,鉴于其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故其无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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