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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的问答(五)

 1、父母未履行抚养义务,子女能否要求免除赡养义务?
一般不予支持。但父母对子女曾存在严重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故意犯罪等行为,子女要求免除赡养义务的,应予支持。
 2、约定一方发生婚外情、实施家庭暴力、赌博等行为,离婚时即放弃财产的协议,能否作为裁判的依据?
不能。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综合考虑当事人过错情况等因素,对无过错的夫妻一方酌情予以照顾,以平衡双方利益。
 3、离婚协议中涉及对子女赠与的条款,离婚后赠与人以赠与财产权利尚未转移为由能否申请撤销?
离婚后赠与人以赠与财产权利尚未转移为由,申请撤销离婚协议中涉及对子女赠与条款的,不予支持。
 4、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股票婚后增值,夫妻另一方能否请求分割增值部分?
婚后对股票账户没有进行运作,股票因市场行情变化导致增值,此种增值为自然增值,该增值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如果进行了运作,此种增值为主动增值,该增值为夫妻共同财产。
 5、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该补偿数额应如何计算?
补偿数额公式计算:【婚后还贷本息总额÷(购买时房价+应还贷款利息总额)×离婚时房价÷2】。
 6、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不动产,事后以借贷为由要求返还出资,子女主张出资为赠与,应如何处理?
父母不能就出资为借贷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导致出资性质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应由父母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认定该出资为对子女的赠与。
 7、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夫妻一方,离婚案件中对于人身保险合同应如何处理?
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投保人愿意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8、离婚后作为继承人的夫妻一方放弃继承,夫妻另一方能否主张放弃继承无效或赔偿损失?
作为继承人的夫妻一方对继承权的处分无需征得夫妻另一方的同意。夫妻另一方主张放弃继承无效或赔偿损失的,一般不予支持。如果夫妻另一方举证证明作为继承人的夫妻一方放弃继承权而不履行法定义务导致其权益受到损害的,其关于放弃继承无效或赔偿损失的主张,应予支持。
 9、哪些情形可作为认定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考量因素?
1)债务金额明显超出债务人或当地普通居民家庭日常消费水平的;
2)债务发生时处于夫妻感情不睦、分居、协议离婚或离婚诉讼过程中的;
3)债权人明知或应知债务人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仍大额举债的;
4)债权人明知债务人已大额负债无法偿还,仍继续出借款项的。
10、哪些情形可以作为认定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考量因素?
1)举债期间家庭购置大宗财产或存在大额开支情形,夫妻双方无法说明资金来源的;
2)举债用于夫妻双方共同从事的投资、经营事项;
3)举债用于债务人单方从事的投资、经营事项,但债务人配偶分享投资经营收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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