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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问有答

问:公司规定职工当年年假未休,年底自动清零的约定是否合法?

答:《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是国务院面向全社会颁布的条例,各用人单位均应按照条例的规定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该条例明确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公司的规章制度、员工手册有关年休假的规定只能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而不应与法律法规产生冲突,如产生冲突应视为无效约定。故对于实践中很多公司单方规定的职工当年年休假未休,年底自动清零的规定应视为无效,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内向用人单位主张未休年假工资。

问:女职工当年休了产假,是否还能享受年休假?

答:关于不能享受年休假的情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八条已做出了明确,我们在以上案例四中有过阐述。另外,《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也明确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该规定表明,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是职工依法应当享受的不同的休假,各自均为独立的休假,不能相互替代或包含,更不能计入年休假之中。因此女职工当年休了产假,还能再享受当年年休假。

问:劳动者在原单位已经享受年休假,劳动者离职进入新单位后,新单位是否仍应安排劳动者当年的年休假?

答: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因此劳动者与原单位之间就年休假的权利义务与新单位无关,新单位仍应按劳动者当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时间安排年休假。举例来说,劳动者甲应享有10天年休假,2020年6月,甲在A公司休了2020年度10天的年休假。同年8月,甲从A公司离职后入职B公司,如甲向B公司提出休2020年休假,B公司不能以甲已经在A公司休完为由而不予批准。当然,关于甲在B公司应享有2020年度年假天数,应该按照其2020年在B公司的工作时间进行折算。

问: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如何处理?

答: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按职工日工资收入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100%部分)及法定补偿(200%部分)。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中的劳动报酬是指因工作而获得的工资收入,而不包含补偿性或者惩罚性收入。所以,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支付其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中法定补偿性部分(即200%部分)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不属于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故劳动者的请求不能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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