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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劳动关系、谎报工伤、冒用身份等骗保的,严厉查处!

以下八种情形按照骗保处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案件过程中发现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
(一)通过虚构劳动关系,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鉴定意见等方式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二)通过伪造变造年龄、特殊工种资料、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职工档案,或者冒用他人身份办理资格确认或者申领待遇等,违规增加视同缴费年限、获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条件,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通过谎报工伤事故,伪造或者变造证明材料等进行工伤认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或者提供虚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四)通过伪造、变造就医资料、票据等,或者冒用工伤人员身份就医、配置辅助器具,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五)工伤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通过提供虚假疾病诊断证明、住院记录、病历、报告、处方等就医资料或者医疗费票据等,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或者帮助他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六)通过提供虚假信息、材料,骗取工伤保险专项费用支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

(七)已重新就业、服兵役等丧失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资格条件,但仍通过虚假承诺等方式虚构事实进行资格认证,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的

(八)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基金支出的
——以上来源于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广东省公安厅联合发布的《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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