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断绝父母子女关系的协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断绝父母关系在影视剧中常见,现实中罕见。罕见不代表没有,因为父母不及格、儿女吸血鬼等不和谐因素,有的父母子女会走上断绝关系的道路。他们签署的协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协议遵循契约精神,包括自由、平等、守信等内容,双方签订的协议不违法、不违反契约精神,一般都受法律保护。断绝关系协议都是父辈、子辈失望至极,自愿、平等签订的条约,符合契约精神,但却不被法律认可。确认一项民事行为、民事活动是否有效,必须遵循社会公序良俗,根据《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血浓亲情说断就断,父母不顾子女,子女不管父母,于公德、良俗不合,故断绝关系协议不具备效力。
我国《宪法》、《民法典》、《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等,也从法律角度明确了子女对父母具有不可推卸的赡养责任,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具备法定抚养义务,这强制了父母、子女双方必须各尽其责,断绝关系的协议明显与现行法律相抵触。因此,断绝关系既违背公序良俗,又违法法律法规,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
案例分享:
徐老太与余大爷是一对老年夫妻,偏爱大儿子,对二儿子小余有所忽略。久而久之,二儿子与他俩生出嫌隙,长大成年,就想搬出去独居。徐老太与余大爷不答应,认为小余是不想尽赡养义务。双方矛盾激化,村干部多次上门调解,结果越劝,闹得越僵。
余大爷一气之下,甩出一份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让小余签完字就马上滚出家门。余大爷、小余遂在村干部的见证下签了协议。此后,小余收拾东西,带着新婚妻子离家,再未回来过。
多年之后,余大爷进入暮年,动了两次大手术,住了数次院,身体状况每日愈下。其余子女就去请小余,希望他来看看余大爷最后一眼。小余过不去以前的坎,以协议为由,拒绝前往。如此反复推辞了一番,余大爷没挨住,闭目长眠。
徐老太对小余的绝情失望不已,料理完后事,将儿子告至法院,要求他承担起赡养义务,每年支付3000元的抚养费。经法院审理,认定余大爷与小余签订的协议无效,判决小余每年支付徐老太3000元,并承担其五分之一的医疗费(小余有4个兄弟姐妹)。
案例分析:
根据我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改变,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进行限制。赡养父母是法律强制性的规定,余大爷和小余签订的断绝父子关系协议书,人为地排除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因为这个时候小余已结婚成年,所以不涉及父母未尽到抚养义务的问题。
断绝关系协议不仅与法律相违背,而且损害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属于无效民事行为,不具备任何约束力。小余本应尽到赡养义务,却没有尽到,徐老太有权向法院申请要回抚养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徐老太向小余给付赡养费,合理合法。她又是如何计算出3000元金额的?一般需先计算子女家庭的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超出部分,二个子女以内的按50 %计算赡养费;三个子女以上的按40%计算赡养费。 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一般按子女收入的20%-30%确定。如果子女家庭困难,月均收入达不到最低生活保障线,视作无力提供赡养费。一般来说,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设置是保证人能正常维持日常生活,给付父母的赡养费不应低于这一条线。具体应该给多少,得结合子女的经济水平判定。
出现诸如徐老太这种情况,可以先请求居(村)民委员会、所在单位调解,说服子女给付。若子女执意不肯,可借助法律手段。子女不赡养老人,不但德行有亏、违法民法,而且严重时,还可能涉嫌犯罪:妨害婚姻、家庭罪。
这罪名是一类统称,专指违反法律规定,作出妨害婚姻关系、家庭制度、社会和谐的行为,包括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重婚罪、虐待罪、遗弃罪、拐骗儿童罪等。对老人不闻不问、不管不顾,乃至辱骂、欺负,肆意践踏人格尊严,极可能构成虐待罪、遗弃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中,虐待罪发生在家庭内部,外人难以得知或取得第一手证据,属于告诉才处理,即需要被害人向法院控告,法院才处理。受害者没有能力起诉,检察院、近亲属也可进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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