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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外部监督的“推动力”转化为自身发展的“生产力”

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法律监督职能,有力支持促进人民法院依法履职,提高审判质效,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势。张军指出,要更加积极主动接受监督。进一步端正接受监督的态度,依法审理检察监督提起抗诉的案件,抗诉有理的依法支持。“案件裁判即便没有错误,但通过接受监督,也可以促进减少审判中的瑕疵,共同维护良好司法形象。”要以更高站位审理好检察监督抗诉案件。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多属疑难复杂案件,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案件更是如此。对于这类案件,依法考虑如何公正审理,要站在维护党和国家发展大局、厚植党的执政根基的高度正确处理,确保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这是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法检‘两院’的共同职责。”要把外部监督转化为司法审判质效的内在提升。通过接受监督及时发现司法审判工作中的不足、法律适用中的问题,认真总结提炼,从顶层设计上促进完善规则,使得问题从根本上解决。“这样就把外部监督的‘推动力’转化为我们自身发展的‘生产力’,提升司法审判工作质效。”

应勇指出,法检“两院”都是党绝对领导下的司法机关,司法办案的根本目标和基本价值追求都是要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和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会议制度,是法检“两院”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重要制度实现形式,是党的领导这一根本政治优势在司法制度中的具体体现,落实好这项制度是法检“两院”共同的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会议,参与讨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或与检察工作相关的议题,反映检察机关的意见,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具体制度安排,是法律明确的具体规定。依法列席就是依法履职,即使没有发表具体意见,也是检察长依法履行职责的一种实现形式。实践中,这项制度有利于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促进人民法院公正审判,有利于凝聚法检共识、统一司法标准和尺度,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应当从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部署要求和落实法律规定的高度,从做实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角度,切实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更好落实、不断深化完善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会议制度,进一步加强协同协作,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文章来源于网络


责任编辑:(张玉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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